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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88手机版登录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工作规范高效进行,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市本级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配套费(含教育设施配建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配套费按照规划许可的计容面积足额预征(配套费征收标准见附件),在规划核实时,按照实际建设计容面积清算。
教育设施配建费征收标准及教育设施配建标准均按照整个项目规划计容住宅面积(须减去2020年5月15日前已报建的计容住宅面积)确定,在规划核实时,按照已确定标准及实际住宅计容面积清算。对2020年5月15日前已出让土地且已整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无需征收教育设施配建费。对2020年5月15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前已出让土地且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住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无需配建幼儿园,但应当按照4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教育设施配建费;住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配建幼儿园;住宅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方米)7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配建幼儿园和小学;住宅建筑面积在75万平方米以上(含75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对已出让土地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现行政策标准进行征收,即:住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无需配建幼儿园,但应当按照4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教育设施配建费;住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以下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幼儿园;住宅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方米)的,除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幼儿园外,还应当按照91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教育设施配建费。对还没有招拍挂的土地项目,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建规模或者教育设施配建费金额,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时按照现行征收标准一并缴纳教育设施配建费。
工业厂房、工业仓库、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楼及工业用配套设施等免征配套费。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文旅产业、农业、现代服务业、经营性社会事业、新兴产业等鼓励类产业项目,配套费按照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其他类产业项目,配套费按照现行标准全额征收。
2019年2月17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费按照项目报建时的政策及标准征收。2019年2月17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费按照现行标准全额征收。
1.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企业办公用房(不含工业类、鼓励类项目)等,配套费按照现行标准全额征收。
2.大专院校教学楼、图书馆等教育设施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不包括住宅楼、商业部分),医院办公楼、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等项目(不包括商业部分),配套费按照现行标准减半征收。
市本级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在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但考虑到企业困难,为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可以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便于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并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完成配套费征收。征收工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完成,具体程序是: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简称自规窗口)根据要求,对建设项目申报的各项纸质(电子)材料进行完备性初审。
(二)自规窗口对审定的项目,依据收费政策和标准,计算应交费用,转财政窗口复核,并统一开具缴款电子通知单。项目建设单位(个人)根据财政窗口开具的缴款电子通知单缴纳各类项目规费。
(三)项目建设单位(个人)缴清款项后,将缴费依据交财政窗口审核,财政窗口审核无误后,出具项目费用缴清确认书。
(四)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凭财政窗口出具的项目费用缴清确认书,到自规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出具项目费用缴清确认书前,自规窗口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危房改造(含个人拆迁建房)中原旧房产权登记面积内且按照原性质建设的部分;
3.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及配套设施(含教师周转房,不含住宅楼、经营性设施);
5.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立体停车场、轻轨交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给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燃气、园林绿化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1.关于招商引资项目。2019年2月17日前签订的、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综合开发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部分),且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含政府原因未能履约),配套费按照招商合同优惠政策执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现行政策全额征收配套费。为便于政策执行,在项目报建时先按照合同约定优惠政策足额征收配套费,在项目规划核实时,由招商部门确定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并对配套费进行清算。
2.关于会议议定项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仅限于2019年2月17日前)、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配套费减免事项,按照会议纪要落实。
3.关于特定时期项目。2008年11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此期间全额缴清土地价款,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报建和2012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项目,免征配套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项目报建时政策征收配套费。
4.关于限价商品房项目。已报建的限价商品房项目,按照报建时的限价商品房配套费征收政策执行。新报建的限价商品房项目中,属于2019年2月17日前签定的招商合同项目,按照前述遗留问题处理中的“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处理办法执行;属于2020年10月12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前签定的招商合同项目,限价商品房配建比例超过住房总面积50%的,先对限价商品房部分的配套费减半征收,项目规划核实时,由招商部门根据项目履约情况,确定项目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并对配套费进行清算;其他新报建的限价商品房项目不再执行配套费减半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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